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公园和广场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和管理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手续完备、证照齐全;
(二)挂牌上岗,明示收费项目、监督举报电话;
(三)销售食(饮)品质量可靠,使用的餐具清洁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四)明码标价,计量准确,诚信经营,不得围追兜售和欺诈游客;
(五)物品排放整齐,不占用道路,不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
(六)符合安全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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