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公园和广场举办公益性活动,举办方应当制订方案,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严格控制在公园和广场举办各种商业性活动。确需临时举办的,主办方应当制订方案,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缴纳恢复绿地补偿费或者绿地占用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法办理;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严格控制在公园和广场举办各种商业性活动。确需临时举办的,主办方应当制订方案,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缴纳恢复绿地补偿费或者绿地占用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法办理;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