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