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城市河渠建设治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合理布设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步道、文体娱乐等设施,保护生态功能和河渠历史风貌,维持河渠的自然形态,美化城市河渠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