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城市河渠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划定,依法报批,并设置边界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