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利用城市河渠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保证城市河渠工程、行洪、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
利用城市河渠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征求社会公众、专家、相关单位等方面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了行政许可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城市河渠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征求社会公众、专家、相关单位等方面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了行政许可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