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需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程措施进行调水补水,促进城市河渠水体流动,改善水质,做好水量调度和景观水位控制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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