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河渠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破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筑坝、围堰、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