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城市河渠淤积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及时清淤疏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