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渠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任务,做好辖区内河渠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清理水体杂物,及时修复缺损设施,保持水面清洁和环境优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