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河渠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城市河渠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