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雨水排放可以设置入河排水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