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城乡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乡排水设施。禁止将未经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处理的各类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河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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