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种子生产隔离区内不得种植其它品种的玉米。因限制农户或经济组织在种子生产隔离区内种植其他品种的玉米而给其造成损失的,种子生产者应当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