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种子生产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一)》中规定的玉米制种安全隔离条件;
(二)制种田集中连片,有相应的排灌条件;
(三)每一百亩配备一名生产技术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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