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种子生产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一)》中规定的玉米制种安全隔离条件;
(二)制种田集中连片,有相应的排灌条件;
(三)每一百亩配备一名生产技术员。
(一)符合国家《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一)》中规定的玉米制种安全隔离条件;
(二)制种田集中连片,有相应的排灌条件;
(三)每一百亩配备一名生产技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