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制种玉米生长的苗期、花期组织田间检验;对入库的种子,应逐品种逐批次进行抽检。经法定种子检验机构检验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种子,不得作为种子出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种子质量检验监测基地,进行种植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