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种子生产者提供的自交系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或技术指导不当,造成生产基地的农户或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应依照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