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种子生产者拒收、压价,或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种子生产的农户、经济组织瞒产、拒售的,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