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种子生产的农户或经济组织违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方案,造成种子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应依照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赔偿种子生产者经济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