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种子基地套购玉米种子。
套购玉米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套购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种子价款总金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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