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种子基地套购玉米种子。套购玉米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套购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种子价款总金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