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种子生产的农户或经济组织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完成合同规定的制种面积;
(二)按照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方案实施安全隔离、去杂、去雄、收获、晾晒和贮藏。
(三)不得瞒产、拒售、掺杂使假和倒卖种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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