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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