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09-25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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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 第三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 第五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 (二)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三)量入为出、综合平... 第六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 (三... 第七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八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 第九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第十一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 市发展改革行政...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 第十三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以下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续建项目; (二)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要求市级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总规模和计划实施的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 第十五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与财政预算衔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项目预... 第十六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政府采购结果以及... 第十七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相关... 第十九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 第二十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代建项目的实施、管理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和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对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初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完工后,... 第三十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实施或者暂停资金拨...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吉利区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