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九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手续。
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