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十一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听取财政部门意见。
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听取财政部门意见。
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