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