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总规模和计划实施的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在三十日内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