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与财政预算衔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超过批复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预算超过批复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