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超过原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的,以及调整后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并且说明原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增加的投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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