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十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应当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