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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