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和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并且竣工决算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并且竣工决算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