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
投资项目后评价、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承担。
投资项目后评价、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