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情况、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