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初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年中将本年度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