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对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相关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且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