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安排审计。
列入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部门可以派驻审计特派员。
列入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部门可以派驻审计特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