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