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
(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