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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