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违法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违法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