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