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技能,树立正确环境价值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