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五条 环境保护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环境保护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