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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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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五条 环境保护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环境保护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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