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支持和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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