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九条 对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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