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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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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九条 对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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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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