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九条 对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