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全市环境保护教育计划,明确重点教育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