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指导学校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对学校环境保护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