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