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